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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起诉状
来源:汤圣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量:463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XX,女,汉族,

被告一:xx市XX区xx

被告二:XX市xx,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XX征字(2017X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2、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行政复第X号);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
814日,被告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X征字(2017X号),原告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违法,向被告二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17830日立案受理,被告二201711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行政复第XX号),维持被告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1、征收所涉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前置行政行为法律文件。被告一在复议程序中未向被告二提供以上前置行政行为法律文件。

2、被告一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本案征收目的在被告一不同的文件里有不同的说法:1)棚户区改造,2)环境整治,3)建设绿地等。

3被告一征收行为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南京市玄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这些规划的制定未按照《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科学论证。被告一在复议程序中未向被告二提供相关规划和计划的原始证据材料。

4、被告一实施征收行为前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被告一实施征收行为前,未按照《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征收范围应与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被告一公示的征收红线图不能显示与前述批复文件一致;

7、被告一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按照法定方式公告。

8、征收补偿方案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未满30日;

9、被告一未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及时公布。被告一亦未组织针对补偿方案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10、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11、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规定征收补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足额到位,违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12、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关于征收安置房的规定,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让原告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违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告一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选择权。

被告二作为复议机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告二于2017830日立案受理,20171030日作出决定,113日交邮,违反了《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关于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被告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征收补偿方案未能充分保障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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